第二届吉林市河南商会自律公约

第二届吉林市河南商会

自律公约

 

第一章  

第一条  为创建团结和谐商会氛围,维护商会良好的社会形象和共同利益,保护和促进商会会员之间互惠互利、共同发展,增强商会凝聚力,规范商会会员生产、经营行为,特制定本公约。

第二条  本公约是商会会员自律性公约,是商会会员文明服务、公平竞争、规范行为、自我约束的准则。

第三条  商会会员自律的基本原则是:自愿、平等、守法、公平、诚信。

第四条  本公约所称商会会员,是指注册成为吉林市河南商会会员单位或会员个人。

第二章  自律条款

第五条  会员应严格遵守

一、 国家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制度;

二、 商会《章程》、商会其它的规章制度。

第六条  会员应当严以律己,自觉约束个人或企业行为,注意小节,不得损害商会的整体利益及社会声誉,自觉遵守如下规定:

一、 自觉维护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,积极开展项目合作和创新,提升商会整体竞争力;

二、 讲究信誉,遵循自愿、平等、守法、公平、诚信的原则,努力提升商会的社会形象;

三、 团结协作,互惠互利,共同发展,不搞拉帮结派等有损于商会团结的行为;

四、 主动制止违反法律、法规和商会章程的行为,并避免商会遭受重大利益损失;

五、 会员特别是领导层,必须时刻注意个人形象,严禁在公共场合酗酒滋事、损害商会的声誉;

六、 对企业负责,对商会负责,对社会负责,对家庭负责,远离“黄、赌、毒”,禁止酒后驾车;

第七条  商会对会员单位的服务,依靠和谐团结、诚实守信、周全服务、以商养会、持续发展”的理念

第八条  商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,会上个人可充分发表意见,一旦决议经表决后生效,个人不同意见可保留,但必须执行决议。会议决议需经到会半数以上人员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三章  公约的执行与监督

第九条  商会将定期就本公约的执行情况向会员进行核查和监督,对执行公约成绩突出的会员企业给予表彰,并定期通报公约执行情况。

第十条  对违反本公约的会员,商会可采取书面或口头的形式进行提醒或质询,并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:

() 书面批评;

() 商会内警告或通报批评;

() 劝其退会;

() 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,经理事会审议后予以罢免会员资格。

第十一条  自觉遵守本公约的会员,符合下列条件的,商会可对其予以适当的表彰:

() 有完善的公司内部制度以保证本公约之严格遵守者;

() 进行新产品、新材料的研发或管理创新,贡献突出者;

() 诚信守法,市场信誉卓著者;

() 热心商会建设,对商会发展提出重大意见、建议并被主管机关或商会采纳者;

() 其他成绩突出者。

第四章  

第十二条  本公约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。

第十三条  本公约如与国家法律、法规有抵触,以国家法律、法规为准。